自從上次看到海外所得稅的消息之後,很多住在國外的同學朋友其實都很關心。現在看到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我想只要是在國外長期工作的應該是就不用擔心海外所得稅的問題了!(也謝謝姑姑特別丟別人的Blog給我:) )
基本上,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只就來源於台灣境內的個人所得課稅,但是從2010年起,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制」),台灣居民個人所 得稅將由屬地主義改為「屬地兼屬人主義」,改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課稅基礎(與美國相同)。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 居民(在一年中居住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均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這點跟美國一樣)
因為如果是拿工作簽,一年頂多就就回台灣一個月,基本上是不受最低稅負的影響的。因為不可能住到183天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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